4 月 18 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芒果 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 App 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芒果 TV”诉“拦精灵”自动屏蔽 App 开屏广告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拦精灵”软件所属公司需立即停止被诉行为,赔偿“芒果 TV”共计 9 万元。
IT 之家汇总事件经过:
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焱高玖泰公司)开发经营了名为“拦精灵”的软件,使用户能够直接跳过开屏广告、进入“芒果 TV”。
“芒果 TV”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现,“拦精灵”能帮用户跳过其 App 开屏广告进入内容页面,直接影响了“芒果 TV”通过手机软件开屏广告获取直接收益,使公司遭受利益损失,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芒果 TV”方将“拦精灵”开发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中,原告“芒果 TV”方(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功能,严重妨碍并破坏了其公司服务的正常运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被告“拦精灵”方则认为,其软件的跳过功能不属于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也未影响“芒果 TV”正常运行。“拦精灵”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跳过关闭开屏广告,更好地实现了用户“一键关闭”的权利,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拦精灵”通过跳过广告等功能吸引用户下载软件,并在用户免费使用特定次数后要求用户充值,其获益模式建立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服务及正常运营之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拦精灵”所属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8 万元及合理支出 1 万元。
焱高玖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焱高玖泰公司认为,用户关闭开屏广告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实现一键关闭,是用户的法定权利,“拦精灵”只是回应了用户的正常需求。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应被保护,且“拦精灵”软件的跳过功能不属于“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也未影响“芒果 TV”软件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辩称,“芒果 TV”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可以跳过广告的选择,其正当合法的网络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任由“拦精灵”这样的产品干扰广告投放,势必会使得“芒果 TV”等视频网站缺乏广告收入,进而影响到版权的采购,最终损害的还是用户利益和社会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案当庭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拦精灵”软件实际上对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实现了“跳过”操作。这种屏蔽破坏了被上诉人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同时影响到广告投放效果,进而使被上诉人通过开屏广告为广告投放者推广广告内容,并据此获得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